徐广联书上的,是不是不太符合语法标准?:
To have known you is a privilege . 认识了你真是荣幸。(不定式完成式)
Never to have made any mistake is impossible . 从不犯错误是不可能的。(带副词)
非谓语动词作主语,要么用动名词,要么用不定式。不定式作主语通常表示还没有发生的将来事件或一种可能性。动名词作主语通常表示已经发生过的事件或者没有时间意义(习惯性事件)。如果作主语的非谓语动词表示的事件是先于谓语时间的,一般要用动名词作主语,而不用不定式。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并不绝对化。
如果句子是系表结构,作表语的名词和不定式有搭配关系,则尽管不定式表示的动作或状态是先于谓语时间的,也用不定式的完成体来表示。例如以下词典例句:
It was a great privilege to hear her sing.
名词privilege通常要求不定式作主语。所以下句用不定式完成体表示认识某人在说话时之前,而没有用动名词来表示。(表语名词要求主语用不定式,不定式表示的状态在谓语之间之前,故用完成体。)
To have known you is a privilege . 认识了你真是荣幸。
这个句子是学究式的,可以强调认识某人在说话时之前,这是相当正式的说法。其实,在非正式语体完全可以用不定式的一般体表示相同的意义。
It's a privilege to know you.
另外,不定式常用来表示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未必会或能够付诸行动。动名词则不具备这个作用。
Never to have made any mistake is impossible.
Never to make any mistake is impossible.
一个人不犯错误是不可能的。所以主语表示的一个人不犯错误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现实情况。系表结构则否定了这种可能性。对于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情(is impossible), 主语只能用不定式,不能用动名词。不定式用一般体,则表示一个人过去、现在、将来都不可能不犯任何错误。不定式用完成体,则时间限于is(即说话时)之前,即一个人以前没有犯过任何错误是不可能的。
所以,徐广联语法书中的这二个例句用不定式完成体作主语都是正确的,用不定式的完成体而不用动名词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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