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关于两个地点状语的讨论

近阶段英语答疑网一个关于句子是否可以同时有两个地点状语的问题吸引了多位老师的兴趣,并参与了讨论,同时给出了精彩的分析,让我学习不少!关于这个问题,有的老师认为一个句子可以拥有两个地点状语(小的地点单位放前面,大的地点单位放后面);而有的则老师认为一个句子不可以拥有两个地点状语,当一个句子出现两个地点时,必然会是后面一个地点作定语,修饰前面一个地点。本想再听听老师们的观点,向大家学习,但问题已沉下去了,所以特地再次提出来,希望能有更多老师参与讨论,我也会试图查一些资料,向大家请教!

前面讨论过的相关问题网址:http://ask.yygrammar.com/q-2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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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017-01-18 08:53

这个问题是前面一个问题的延伸,Webster老师特地把这个问题单独列出来供大家讨论,看来大家对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有兴趣的。对于这个问题,我已在 http://ask.yygrammar.com/q-22435.html  作了补充回复。关于一个句子能否同时有两个或多个地点状语,我查了一下手头的语法著作,下面是我引用的相关依据和个人的粗浅理解,提出来向大家学习和请教!

《张道真英语语法》(p621)指出:

如果有几个地点状语,一般小单位在前,大单位在后:

She lives at 49 Bond   Street, Berkeley, California. 她住在加州柏克莱市庞德街49号。

说明:这里张道真教授认为“如果有几个地点状语,一般小单位在前,大单位在后”,明确肯定了一个句子可以有多个地点状语。有的老师可能不认可该书的例子,但很巧的是,我在章振邦主编的《新编英语语法》(下册)第603页也查到一个类似的例子,章振邦教授也认为下面句子包括三个地点状语:

She lives at 34 Rue Temple, Geneva,Switzerland.

《薄冰高级英语语法》(第14.11节)指出:

……并列的地点状语应将小的地点放在前面,将大的地点放在后面,如:

The books lie on the table in the library. 那些书都放在图书馆的那张桌子上。

The meeting will be held in the Great Hall of the People in Beijing inChina. 会议将在中国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说明:薄冰教授也明确表示一个句子可以有多个地点状语,并认为“并列的地点状语应将小的地点放在前面,将大的地点放在后面”。 薄冰教授认为 on the table 和 in the library 是两个地点状语,而非后面的 in the library 作定语修饰前面的table。同样,在 in the Great Hall of the People in Beijing in China 中,它们是三个地点状语,而非后面的介词短语修饰前面的名词作定语。

张道真等人合编的《英语语法大全》(第1679节)认为:

……有两个地点状语时,较小的单位一般放在前面,但有时也不如此,其顺序往往根据文体或句子平衡的需要来安排:

We spent the holidays at a cottage in the mountains.

We spent the holidays in the mountains, at a cottage we rented from a friend.

说明:在这里张道真等人认为 at a cottage 和in the mountains是两个状语,而非认为后面的 the mountains 是定语。本书为张道真与温志达两人合编,其中的观点与前面《张道真英语语法》的观点一致,这并不奇怪。列出来只是作为补充吧。

杰弗里·利奇和简·斯瓦特维克合著的《英语交际语法》(上海译文出版社)第348页指出(英语解释摘自英语版原文,汉语翻译摘自上海译文出版社的翻译版):

Two place adverbials can occur together in end-position, usually with the smaller unit before the larger unit(句末可同时出现两个地点状语,通常小的地点单位放在大的地点单位前).

Many people eat in Chinese restaurants in London.  许多人在伦敦的中国菜馆用餐。

说明:该书认为 in Chinese restaurants 与 in London 是两个地点状语,而非认为后面的 in London 是修饰 Chinese restaurants 的定语。顺便说一下,《英语交际语法》的作者杰弗里·利奇和简·斯瓦特维克同时也是与夸克合作编写英语语法巨著《英语语法大全》的作者。《英语语法大全》共四位作者,它们是:伦道夫·夸克、西德尼·戈林鲍姆、杰弗里·利奇、简·斯瓦特维克。

G. L. Alexander所著的《朗文英语语法》在第7.19.1节认为

如有一个以上的地点副词,则应按由小到大的次序,将“较小的地方”置于“较大的地方”之前:

She lives | in a small house | in a village | outside Reading | in Berkshine | England. 她住在英格兰伯克郡雷丁郊外的一个村庄里的一幢小房子里。

说明:《朗文英语语法》在这里说的是“一个以上的地点副词”,没有说“一个以上的地点状语”。但通读其上下文,我觉得这里所说的“地点副词”显然就是指“地点状语”,我把相应的上下文附在下面,供大家参考:

地点副词:用于方式副词之后,时间副词之前

当一个句子里有一种以上的副词时,地点副词的一般位置是在方式副词之后,但却在时间副词之前 (在动词或动词+宾语之后):

方式——地点——时间

Barbara read  quietly  in the library   all afternoon. 巴巴拉整个下午都静静地在图书馆看书。

然而方向副词却常可用在动作动词 (如come, drive, go) 之后,其它状语之前:

I went to London (方向) by train (方式) next day. (时间) 我第二天坐火车去了伦敦。

如有一个以上的地点副词,则应按由小到大的次序,将“较小的地方”置于“较大的地方”之前:

She lives | in a small house | in a village | outside Reading | in Berkshine | England. 她住在英格兰伯克郡雷丁郊外的一个村庄里的一幢小房子里。

章振邦主编《新编英语语法》(下册)第603页认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状语可在句中连用,一般说来,表示较小地点的状语在前,表示较大地点的状语在后:

She lives at 34 Rue Temple, Geneva,Switzerland.

Women, as well as men, nowadays work in iron and steel plants in Shanghai.

说明:该书的第一个例子与前面《张道真英语语法》的例子She lives at 49 Bond Street, Berkeley, California相似,在第二个例子中,《新编英语语法》认为 in iron and steel plants 和 in Shanghai 是两个地点状语,而非后面的后者修饰前者作定语。

▲两个地点状语到底是否合逻辑

我们有的老师认为,一个动作的发生,其地点状语只能一个,不可能是两个或以上,因为同一个动作不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发生,而只能在一个地方发生。有的老师用“一山不能容二虎”来作比喻。对此,我不认同这种观点。我认为,句子拥有两个地点状语是完全可能的,但值得强调的是:两个地点状语,并不表示两个完全不相干的不同地方,语法学家们都提到了两个或多个地点状语用在一起时,通常是小地点放在前面大地点放在后面,也就是说两个地点状语是包含关系,以《英语交际语法》的句子为例:

Many people eat in Chinese restaurants in London.

该书认为这里的 in Chinese restaurants 和 in London 是两个地点状语,并不是说它们是两个完全不相干的地方,而是具有包含关系的,即 Chinese restaurants 包含在 London 之内。

有老师用“一山不能容二虎”的比喻来说明一个句子不能有两个地点状语,我觉得有点意思。“一山不能容二虎”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指一个地方不能容下两个强者,但就实际生态层面来说,一山是完全可以容二虎的,否则老虎早就灭绝了——因为,如果一山只有一虎,它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配偶子女,就自己孤寡一虎,它就无法生衍繁息,自然早就灭绝了。有句俏皮话,叫“一山不能容二虎,除非一公和一母”,可见,老虎对自己的配偶还是容得下的;还有句俗话叫“虎毒不食子”,可见,老虎对自己的孩子还是容得下的——因为它们是“一家人”,具有“包容性”。对此,我也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一个人既可以是儿子(他父亲的儿子),也可以是孙子(他爷爷的孙子),这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因为爷爷、父亲、儿子、孙子具有“包容”关系。所以对于句子 Many people eat in Chinese restaurants in London 来说,你完全可以同时在中国餐馆和伦敦吃饭,因为在本句中,“中国餐馆”这个小地方被包含在“伦敦”这个大地方之内,你坐在“中国餐馆”的同时,其实也就同时坐“伦敦”这个大城市里面。

就我手头所查到的稍有点权威性的语法著作,都认为一个句子完全可以有两个或多个地点状语,同时也说明两个或多个地点状语用在一起时,通常将小地点放在前面,将大地点放在后面。当然,由于手头资料有限,也可能还有其他分析和观点没有查到,所以也希望有其他老师给予补充。同时建议所补充观点最好能有权威依据,以便大家可以进行比较研究,先谢谢大家了!

以上只是我针对本问题引用的一些语法观点和我对这些观点的粗浅理解,其中若有不妥或错误之处,敬请大家指正,我虚心接受,并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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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3 个回答

王汝涛   - 英语教师
擅长:英语翻译,词法问题,英语考试

        看到大家在这里讨论的这么认真,十分敬佩各位老师的钻研精神,我也来凑个热闹。我本人其实不太喜欢做过细的语法分析,总觉得能正确使用是最重要的,钻语法牛角尖不一定能学到地道英语。下面我仅凭个人的语感,谈谈对这种两个地点状语(大套小)问题的看法。如有不准确之处,请大家指正。

        以陈老师的例句为例:Many people eat in Chinese restaurants in London.  我觉得这句话属于双状语(大套小),如果把in London理解成Chinese restaurants 的后置定语不严谨,因为这个句子等同于 In London,many people eat in Chinese restaurants. 请看这句:Abraham Lincoln was born in a log cabin in Kentucky, not in California. 在这句中,我觉得in Kentucky可以看做是定语,因为 in Kentucky 不能移到句首。

    如果说并列地点状语(不是大套小现象),这在英语中很普遍的。例: We can spend the holiday in the mountains, in a forest or on the sea. 这句中,介词短语做状语,而不是定语。我觉得大家讨论的问题是地点大套小是状语还是定语的问题。如果说一个句子可否有两个状语,那这不该是争议的问题,而且在英语中再普遍不过了。例:Slowly, thoughtfully,  I typed my answers on the computer. 


关于The commander pointed to a red dot on the map where the enemy were camped. 这句:


    我觉得where 引导的是定语从句,修饰dot. where从句如果移到句首 句子就不合乎逻辑了。一般来说,如果是状语的话,可以移至句首并且不改变句子的核心意思。

    另外,我觉得究竟是状语还是定语,有时也和语境有关。以上就是我仅凭语感提出的个人分析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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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科   - 教育出版集团英语总顾问 & 英语系列图书主编
擅长:语法理论,语言学,文化背景


【再次回复陈老师】

为了节省时间和篇幅,我把问题归纳回答如下:

【第一个问题】我不同意薄冰、张道真和章振邦等国内语法大师“两个地点状语”的说法,当然也包括国外的语法著作的相同论述。我在第一次回复您的解答中,已经表明这是我的【个人观点】,我没有参考任何其他的语法著作。我在一开始就说明:如果把时间倒退到上世纪80年代,也就是30多年前,我可能会认为它是状语从句,我也会认为,在一个句子中,可以有两个或以上的地点状语同时修饰一个动词。但是,现在我的观点彻底改变了。我不认为这是对的。——如果我也赞同这些大师们的观点,就不会有今天的争论了。

【第二个问题】关于句子:I’ve put a mark on the map where I think we should go for a picnic. (剑桥词典),以下为陈老师的看法:

刘老师认为where I think we should go for a picnic 是定语从句无疑。它的确不是修饰map,但它修饰的是 mark。但这里的 mark 是什么意思?应该是表示“记号”或“标记”,朗文词典给的解释是a shape or sign that is written or printed(书写或印刷的形状或符号)。如果 where I think we should go for a picnic 是定语从句修饰 mark,那它是什么意思?a mark where I think we should go for a picnic 如何翻译?翻译成“我认为我们应该去野餐地记号”?我觉得这里的 where 从句显然是地点状语从句,它的句子字面意思是:在我认为我们应该去野餐的地方,我在地图上作了个记号。变通一下可译为:我在地图上作了个记号,标出了我认为我们应该去野餐的地方。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我分析一下句子成分:I’ve put a mark on the map where I think we should go for a picnic.

主语:I

谓语:put

宾语:a mark

地点状语:on the map

定语(从句):where I think we should go for a picnic,修饰mark。

【注】mark 是“标记”不错,但这个“标记”表明的是一个“地方”。“我们应该去这个标记标明的地方野餐”,没有人会认为“在地图上这个标记的位置去野餐”。本句中的mark 是指“它的作用”或者“它指示的位置”: The function of a mark is to indicate the position or place for doing something. 并非指概念本身:a shape or sign that is written or printed。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说法并不少见。例如:

The commander pointed to a red dot on the map where the enemy were camped.

指挥官指着地图上敌人驻扎在那儿的一个红点。(按限制性定语从句翻译)

指挥官指着地图上的一个红点,敌人就驻扎在那里。(按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翻译)

指挥官指着地图上的一个红点,那就是敌人驻扎的地方。(按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翻译)

【注】如果把where I think we should go for a picnic 看作地点状语,那才是真正的讲不通了。现在,按状语从句翻译如下:

I’ve put a mark on the map where I think we should go for a picnic.

我在地图上,在我认为我们应该去野餐的地方,做了一个标记。

按状语从句翻译的结果是:我把标记做在了地图上,也做在了我们野餐的地方。(两个地点状语,两个地方)——在地图上做标记容易做到,野餐的地方若是深山或峡谷,那么这个标记怎么去做呢?

众所周知,地点状语(从句)是修饰谓语的,说明谓语动词发生的地点。on the map 是put a mark 的地点,where I think we should go for a picnic 也是put a mark 的地点。

这恰恰说明:按状语从句理解和翻译是不成立的!

实际上,陈老师的这个翻译再正确不过了:

我在地图上作了个记号,标出了我认为我们应该去野餐的地方。

——这恰恰是按照定语从句来理解和翻译的。

类似翻译还有:

我在地图上作了个记号,那就是我认为我们应该去野餐的地方。

我在地图上作了个记号,该记号是我认为我们应该去野餐的地方。

我在地图上作了个记号,我认为我们应该去记号表明的地方野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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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王老师】

一个句子中,修饰谓语动词的地点状语只有一个,不可能两个或以上。

1. Many people eat in Chinese restaurants in London.  —— 若把把in London 提前则是为了表达的需要,并没有改变修饰关系。

此外,In London 放到句首,语义发生变化,即:跟原句表达的语义不同。放在句首时,In London 修饰整个句子的内容,统领整个句子的意思,而不是修饰动词eat本身。放在句首的含义是:

“在伦敦,人们在哪里吃饭,在哪里居住,在什么地方上班,在什么样的学校里上学,等等......”。说明伦敦这个地方的大环境,它不是修饰动词本身的。

2. We can spend the holiday in the mountains, in a forest or on the sea. —— 两个或以上的地点若是并列关系,要么选择其一;要么并列一起作为一个地点状语,如:on the bed and the floor。(我跟陈老师讨论的情况,都是修饰关系的,不是并列关系。与该话题无关,谢谢。)

3. She now lives in the world-famous city, London.—— 两个同位关系的地点,应视为同一个地点状语。(这是我自己提供的例句。)


【再次回复王老师】

在以下您的叙述中,有的地方您可能误解了我的意思。——特此说明。

您在对我的回复中写道:一个句子中,修饰谓语动词的地点状语只有一个,不可能两个或以上。

Many people eat in Chinese restaurants in London.  —— 若把把in London 提前则是为了表达的需要,并没有改变修饰关系。

我的回答:按您的说法,修饰关系不变,那么In London即使放在句首也作定语?但我觉得是状语,因为说话人先想到In London,然后想到中餐馆,这两个成分都为动词服务,而且在英语中地点作定语一般不能置于句首,要放到它所修饰的词后,地点如果前置,应该扮演状语的角色。

【回复】说明:我说的“一个句子中”,意思是 1.指单句不是复句,2.针对一个动词而言。特此说明。

In London 放到句首,跟原句表达的语义就不同。放在句首时,In London 修饰整个句子的内容,统领整个句子的意思,而不是修饰动词eat本身。放在句首的含义是:

“在伦敦,人们在哪里吃饭,在哪里居住,在什么地方上班,在什么样的学校里上学,等等......”。说明伦敦这个地方的大环境,它不是修饰动词本身的。

您认为一个句子,修饰谓语动词的地点只有一个,不可能两个或以上。

回答:请看这句:Last mouth he worked on the land and under the sea.  这难道不是两个地点状语吗?

【回复】我说的是:修饰谓语动词的地点状语只有一个。如果出现了多个地点,它们是修饰关系,当然也有并列关系和同位关系(同位关系是我给的例句,不是现在讨论的话题)。既然是并列关系和同位关系,自然就不是修饰关系了。on the land 和 under the sea 是两个并列关系的地点,但仍是一个地点状语。就像I gave Tom and Mary some money.一样,我们能说Tom and Mary 是两个宾语吗?如果跟了10个人,那还是10个宾语?这实际是两个并列名词作gave 的宾语。语法术语跟现实名称是不同的,就像“地点”和“地点状语”不同一样。

2. We can spend the holiday in the mountains, in a forest or on the sea. —— 两个或以上的地点若是并列关系,要么选择其一;要么并列一起作为一个地点状语,如:on the bed and the floor。

回答:We can spend the holiday in the mountains, in a forest or on the sea. 这句话当然也可以将or 改为and 了,比如:Last summer, we spent our holiday in the mountains, in a forest and on the sea. 它的意思是度假去了三个地方。

您举的例子on the bed and the floor,用一个on, 是因为bed 和floor 都使用on, 习惯上省略第二个on. 如果要用不同的介词就不同了,例如: The child likes to play on the bed and in the  bathtub.  这不就是两个地点状语同时修饰play吗?

【回复】on the bed and the floor 或者on the bed and on the floor,——是两个地点。

in the mountains, in a forest and on the sea,或者in the mountains, in a forest or on the sea——是三个地点。

 on the bed and in the bathtub——是两个地点。

——并列关系的两个地点,不是修饰关系,不是现在讨论的话题。

即便是两个并列的地点,也应看作是一个并列的地点状语,也不能叫两个地点状语。

【一个地点状语的逻辑根据】一个动作发生,其地点状语只能一个,不可能是两个或以上。如果出现了两个或以上的地点,那么,这说明这些地点之间存在着修饰关系,(说明:在前面讨论的问题中,两个地点没有涉及并列关系或同位关系)。同一个动作不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发生,而只能在一个地方发生。同理,一个动词也不可能有两个时间状语,但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表示时间的词语,但不能称为“两个时间状语”,因为它们之间不是孤立的、分割的,而是一个时间整体。这是因为一个动作发生的时间只有一个,也就是说,修饰动词的时间状语只有一个。

【说明】前面的有些解答和说法,王老师可能没有看到。我还要说明一点:“地点”和“地点状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叙述过程中,应予区别。


此外,我还请求王老师,能否也分析一下陈老师列举的其他例句吗?那样,对问题的讨论就会更加全面,更加完整,防止片面。谢谢!


该问题讨论到此为止,我不再回复。我只希望各位老师和网友不要曲解我的观点,更不要断章取义,希望能够完整地看完前面的有关解答,这里面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说明。事实就在那里摆着,不是谁能说了算的。

谢谢!

*************************************************************

王老师,我忍不住再回复您几句:

我之所以引用陈老师(cgh007))的Many people eat in Chinese restaurants in London.一句,因为我觉得比较有代表性,陈老师的其他例句我也看了,没有问题,引经据典,解释得很清楚。


——其他句子中,到底是其中一个作定语,还是两个都是状语?为何避而不答呢?还是麻烦您谈谈吧,您就别客气了。


Many people eat in Chinese restaurants in London.  In London置于句首可以和放在句尾同义。(当然有不同义的时候,那要看上下文或说话语气) in London做定语修饰Chinese restaurants , 这种情况存在,但要看上下文和说话语气。如果它做定语,应该翻译为"很多人在伦敦的中餐馆吃饭”。因外之意,不在其他地方的中餐馆吃饭。如果是状语,应该翻译为,在伦敦,很多人在中餐馆吃饭。我的意思是不能把这种地点大套小完全理解为定语修饰关系。


——难到您也承认作定语了?其他句子的情况如何呢?还有,您前面认为是两个状语,现在又说其中一个作定语,到底以哪个为准呢?


至于您说的两个地点不等于两个地点状语。我现在理解您的意思是状语只有一个,但可以有两个或多个地点同时做一个状语。我觉得这是文字游戏。按照这个逻辑,同位语、宾语等都可以说成永远是一个,即使双宾语也只是两个不同的词做一个动词的宾语而已。我觉得这显然解释不通。一些语法书上通常说两个地点做状语,就是指两个地点状语。如Last summer, we spent our holiday in the mountains, in a forest and on the sea. 如果共用一个介词,可以看做不同地点的一个状语。如:He played on the bed and the floor. 


——我跟陈老师谈论的情况,是在一个句中有几个地点,它们都是修饰关系的,不是并列关系,与您的这个话题无关。我觉得,不知是谁在做文字游戏。

双宾语指“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宾语。即便是初学者,也没有人认为是一个宾语。我想,Webster 老师一定知道是谁在做文字游戏了。


您说一个动作只能在一个地方发生,这要看是什么动作了。我写个句子: He is travelling from Beijing to Shanghai. 我觉得travel 就是同时发生在不同地方。但这里用了from to短语,我们可以看做有两个地点组成的一个状语。


——您这是什么意思?看不懂。您就别断章取义了,好吧!from Bejing to Shanghai是两个地点,再到New York是3个,如果去了100个城市,难道是100个地点状语了吗???有这样解释问题的吗?

不过,我们可以看做有两个地点组成的一个状语。——您这句话说的太对了,我一直就是这么认为的!


【最后重要提示】

一、Webster 老师提出的这个问题,以及我跟陈老师讨论的问题,不涉及“大套小”的问题,“大套小”与本问题无关。其实,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没有研究的意义。

二、此外,王老师的解答把“两个地点之间的关系”混淆在一起,根本无法沟通。我认为,“两个地点之间的关系”应包括3种关系:修饰关系,并列关系,同位关系。

对此,我举例阐明自己的观点:

1. The books lie on the table in the library.

2. The child likes to play on the bed and in the  bathtub

3. She now lives in the world-famous city, London.

句1,in the library 和on the table 是修饰关系。in the library 是定语,不是地点状语。(我跟陈老师讨论的就是这种关系的问题)

句2,on the bed 和 in the  bathtub 是并列关系的两个地点。(注意:跟句1不同,中间有and连接。)但不能叫作“两个地点状语”,应该叫作“一个并列的地点状语”。正如一个并列句那样,我们不能叫“两个句子”。

例如:He likes football, and she likes music.

我们说:这是“一个并列句”,没人说:这是“两个句子”。

句3,the world-famous city 和 London 是同位语,它们是互为同位关系,仍然是一个地点状语。

三、王老师混淆了“地点”和“地点状语”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只好把我观点的【逻辑依据】重新写在这里。王老师若感兴趣,就麻烦您再看一遍:

【逻辑依据】

一个动作的发生,其地点状语只能一个,不可能是两个或以上。如果出现了两个或以上的地点,那么,说明这些地点之间存在着修饰关系。同一个动作不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发生,而只能在一个地方发生。(说明:在前面讨论的问题中,没有涉及并列关系或同位关系)。如果是两个并列关系的地点,仍然视为一个地点状语,称作“一个并列的地点状语”。同理,一个动词也不可能有两个时间状语,但可以有两个或以上的表示时间的词语,但不能称为“两个时间状语”,因为它们之间不是孤立的、分割的,而是一个有修饰关系的时间整体。这是因为一个动作发生的时间只有一个,也就是说,修饰动词的时间状语只有一个。

四、王老师的最后一段话,似乎不该在这里说。既然答疑网是研究英语的地方,而且,Webster 老师又专门提出了这个问题,让大家讨论。您这样说,是不是扫了大家的兴呢?

五、王老师经常说“凭语感”,我不知道您说的凭语感,是指您分析问题时采用的方法,还是让网友凭语感理解问题?如果是前者,说明分析问题只凭感觉,往往缺乏理性;如果是后者,那您就太苛求我们的网友了。如果我们的网友能够达到您的水准,能凭语感解决问题,语法书也就没有用了。


我跟王老师的讨论就此为止。主要原因是:我们无法理解对方的意图,谈不到一块去。实在对不起,请王老师不要再回复了,再次感谢您!(为了醒目,我也使用大字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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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才   - 英语教师
擅长:中考英语,词法问题

首先很感谢webster 提出这个有语法争议的问题,供各位老师以及网友一起参与讨论。本人虽然才疏学浅,但是出于对英语的特别喜爱,我就第1个来说说我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如有不妥当之处或者错误之处,还请给位专家老师及网友指正。谢谢大家!

就拿下面这个简单句来进行分析

The meeting will be held in the Great Hall of the People in Beijing in China. 

会议将在中国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句子主干为: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和北京都是“人民大会堂的后置定语,用来说明是哪个国家,哪个城市的人民大会堂。)

(1)介词短语"in China"是定语修饰前面的名词“Beijing”而不是修饰谓语动词"will be held"

(特别备注:在传统英语语法中:名词的附加成分为”定语“)


(2)介词短语"in Beijing"是定语修饰前面的名词“the Great Hall of the People”而不是修饰谓语动词"will be held"


(特别备注:在传统英语语法中:名词的附加成分为”定语“ )


(3)介词短语"in the Great Hall of the People"才是真正的地点状语修饰前面谓语动词"will be held"

(特别备注:在传统英语语法中: 谓语的附加成分为”状语“)


以上句子有3个表示地点的”介词短语“

(A)表示地点的介词短语(1):"in China"(没有与句子主干成分发生直接语法关系

(B)表示地点的介词短语(2):"in Beijing"(没有与句子主干成分发生直接语法关系

(C)表示地点的介词短语(3):" in the Great Hall of the People"(与句子主干谓语"will be held"成分发生直接语法关系;属于谓语附加成分。在句中作状语成分。)

只有介词短语(3)才真正是句子谓语”附加成分“ 因此在句中充当状语成分。介词短语(2)和介词短语(3)都是名词附加成分,因此作定语成分。


(备注1:虽然2和3不是作状语,但是如果把123加到一起后,也可以说是句子谓语附加成分,作地点状语成分.但是不能分开说地点状语。)


(备注2:名词/代词附属成分为"定语",动词/形容词/副词附属成分为"状语"


(备注3:主语/宾语/表语/同位语/补足语附属成分为"定语"; 谓语/定语/补足语/状语的附属成分为"状语";补足语附属成分既可能是定语,也可能是状语。)

特别备注:

以上句子不能把in Beijing, in China 当作谓语附加成分理解为状语,否则就是下面句子了。

(1)The meeting will be held in Beijing.

参考译文:会议将在中北京举行。

(2)The meeting will be held in China.

参考译文:会议将在中国举行。

然而句子所表达意思却是”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没有说在中国,在北京举行,在中国和在北京都是人民大会堂的修饰/限定成分。因此是作定语成分。

The meeting will be held in the Great Hall of the People

参考译文: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总结:一个谓语只能对应一个地点状语.不能同时对应多个地点状语。


(打给例子说明一下:主语执行某个动作行为/或者做了某件事情,要么是A地方,要么是B 地方,不能说是A地方,又说是B地方,但是可以说B地点是修饰限制A地方的,这样可以说。即小地点在前,大地点在后,这样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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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ebster   提出于 2016-12-30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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